罗永浩公司申请400余个“交个朋友”商标,尚无一成功注册!

阅读:3158 2022-03-18 19:32:25 来源:企鹅号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则北京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文书。

文书显示,诉争商标为“交个朋友”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为由,驳回了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交个朋友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诉争商标本身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仅因其为日常用语而忽略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且第9类商品上已经有多枚“朋友、找朋友、叫朋友、再见朋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被告在审理时应当遵循审查一致原则,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原告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查询商标局网站,显示有14个“交个朋友”商标申请了驳回复审。

据了解,北京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共申请了400余个“交个朋友”商标,目前商标状态分别为“等待实质审查”“商标无效”和“驳回复审中”,尚无商标注册成功。

 

由此可见,商标申请并不是百分百能够成功的!而“交个朋友”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原因正是商标被驳回的重要因素之一,即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四章“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中,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表述。

一是,明确了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二是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包括“仅”“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三是列明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的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这就提醒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更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您不了解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也可以咨询专业代理机构提供申请建议,助力您更高几率获得商标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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