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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是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快餐品牌,已成为面包店这一服务领域的驰名商标。原告诉称,二被告注册与原告商标近似的“芭黎贝甜”等商标近百枚,并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宣传使用“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侵犯了原告对于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利。且二被告以强制转让商标为目的,采取针对原告及其加盟商的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上门骚扰等一系列行为,严重威胁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的使用属于违法性使用,不能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二被告对自己合法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其对相关主体的警告和投诉以及诉讼行为亦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商标中含有“巴黎”“PARIS”,但也同时包含不为我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其他元素,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将“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作为整体识别,并将其与快餐服务尤其是面包、蛋糕类快餐服务相关联。根据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综合考量广告宣传力度、地域影响范围等因素,可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突出使用“巴黎贝甜”,使相关公众将“巴黎贝甜”与被告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联系,足以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对“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二被告不以使用为目的,在注册“芭黎贝甜”“BARIS BAGUETTE”等商标后,主动要求以1000万元的要价转让给原告。遭拒后,二被告通过向原告及其各地加盟商、门店发送警告函,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向司法机关起诉等行为,干扰原告的正常经营,导致原告陷入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企图迫使原告高价收购其注册的“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系列商标。
法院判令被告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巴黎贝甜”未注册驰名商标,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停止以胁迫交易系列商标为目的的恶意骚扰举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50万元。
明裁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其中第四条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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